各学院团委:
现将《广州商学院团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商学院团校工作细则
共青团广州商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7 日
附件:
广州商学院团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共青团广州商学院委员会团校(以下简称“团校”)工作,更好地发挥团校在青年学生中的阵地作用与熔炉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和我校团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团校是在校党委指导下,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培训入团积极分子、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团干部、学生干部的组织,是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政策方针、团建基本理论和制度的重要阵地,是团组织基础建设和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锻造优秀团员和团干部的熔炉。
第三条 团校的基本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和传播党、团的章程和基本理论,弘扬和践行党、团的优良传统,培养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团干部,培养懂规矩、能干事、敢担当的学生干部,培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怀抱崇高理想、充满奋斗激情的优秀团员青年。
第四条 团校校长由校团委书记兼任。团校设团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专职团干担任,负责团校日常事务和协调分团校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团委设立分团校,分团校校长由二级学院团委书记兼任。分团委设秘书,由二级学院团委组织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 团校工作职责:
(一)培训学生干部、入团积极分子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二)制定各类班次的教学计划,规范教学内容,管理团校学员学籍。
(三)选拔、培训和考核团校讲师,组织团校讲师开展教学改革与研讨。
(四)开展团建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申报各级各类团建和青年工作项目。
第七条 团校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开设不同学习班
(一)入团积极分子学习班
1.学员对象:入团积极分子。
2.教学目的:学习团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团动机,为加入团组织作好思想和理论上的准备。
3.主要学习内容:团的章程,团的历史,团的优良传统,入团的程序和标准,团员的权利、义务,团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团员管理制度等。
4.教学形式:集中讲授、自学、分组讨论、网络学习等。
5.时间安排:根据入团申请人人数额设定。
6.考核:笔试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7.承办单位:校团委或分团校。
(二)青马工程培训班
1.学员对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2.教学目的:提高青年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定青年学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主要学习内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涉及青年及青年工作的理论文章,共产主义运动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史等。
4.教学形式:集中讲授、自学、分组讨论、调研、社会实践、网络学习等。
5.时间安排:一学年举办一期。
6.考核:学习心得或报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7.承办单位:校团委或分团校。
(三)学生干部培训班
1.学员对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
2.教学目的: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与能力,规范各学生组织的运作与交流,创新青年工作的方式方法,打造校园活动精品。
3.主要学习内容:学生干部的定位与职责,学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校园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团队管理的艺术与技巧等;团建基本制度和基本经验,团组织活动的内容、方式与原则,共青团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青年工作理论和方法等。
4.教学形式:集中讲授、自学、讨论交流、参观考察、网络学习等。
5.时间安排:一学年至少举办一期。
6.考核:学习心得或报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7.承办单位: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校负责,院级学生干部由分团校校负责。
第八条 团校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习知识与行为锻炼相结合的原则,结合青年学生成长发展的实际问题,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团校学员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学习管理和考核管理。
(一)学籍管理
1.校团校学员由二级学院团委推荐,校团委审核确定学籍;分团校学员由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团委审核确定学籍。
2.学员学籍确定后,填写《广州商学院团校学员登记表》。
(二)学习管理
1.学员在团校学习和活动期间必须佩带团徽。
2.学员要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3.学员上课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喧哗、不玩手机、不瞌睡。
(三)考核管理
1.学员学习期间,缺席 2 次以上或请假 3 次以上,取消学员资格。
2.笔试考核 60 分以上、学习心得或报告考核合格,颁发结业证书。
3.笔试考核 90 分以上、学习心得或报告考核优秀,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第十条 校团校和分团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团校讲师由学校团校统一聘请,团校讲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
2.校团委专职干部、二级学院团委书记。
3.具有一定团务工作经验的政工干部。
4.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5.哲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专家、学者。
第十二条 团校经费由学校团委、二级学院团委从团费、上级党团组织拨付或其他合法渠道筹集,团校经费使用需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