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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广州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暂行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暂行处理办法

 
广州商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

附件:
 
 
 
广州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广州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商学字〔2014〕23 号)和我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者,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者,按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若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而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无明确规定但违反学校考试纪律和规定者,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坚持依法依规和公正合理原则,体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恰当的要求。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等考试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教师和巡考人员等)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拒绝按规定交验有关证件的;(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之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打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有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文具或传、接物品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和答题纸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字符、信息的;
(十一)拒绝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维持考场秩序的;
(十二)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但未实施与考试内容有关工作的;
(十三)参加考试不交卷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七)交换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八)在考场的课桌、墙面、地面或自己衣服、皮肤等处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九)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实施与考试内容有关行为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 2 份以上答题纸答案基本雷同的;
(十二)违规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组织或协助他人实施作弊行为,当场或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取证与核实
第七条 学生考试违规以考试工作人员、阅卷教师等人
员的判定为准。
第八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等单位调查核实情况之后,共同认定学生违规行为。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行为或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场指出,没收试卷及有关物证,并在该生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字样,将违规情况如实记载在《广州商学院考试考场登记表》(请见附件 1。简称《考场登记表》;下同)和《广州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现场情况登记表》(请见附件 2。简称《违规情况登记表》;下同)上,要求违规学生签名确认之后,令其退场。若违规学生不听劝阻和责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向巡考人员或教师所在学院(部)领导或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汇报;应避免与学生发生直接冲突。考试结束之后,考试工作人员应立即将《考场登记表》、《违规情况登记表》连同试卷和有关物证于当场次考试结束之后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学生教育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教务处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对考试违规学生的预处理意见,向学生所在学院印发《广州商学院学生考试违规预处理意见告知书》(请见附件 3。简称《告知书》;下同),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告知书》送达考试违规的学生。5 个工作日之后,如学院及其学生没有提出异议,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正式印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人员对考试违规学生所在单位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由教务处另行组织调查。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处分的种类分为 5 种,分别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者(即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其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该课程应予重修,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者(即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其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该课程应予重修,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进行全校通报,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
第十六条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或派人送回,学生在离校之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拟定处理意见,报请分管教学校领导审定。
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拟定处理意见,分别报请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核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考试违规处分的解除
 
第十八条 对因考试违规而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的学生,经考核各方面表现良好、有明显改过的,可予以解除处分。
第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可在第 8 学期之内向学校提出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以下条件为必备条件:
1.受处分之后学生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2.受处分之后学生没有再发生任何违规行为。
(二)以下条件应具备其中之一:
1.受处分之后平均学分绩点为 2.5 以上;
2.受处分之后至少获 1 次校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奖学金;
3.受处分之后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并获三等奖
以上。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1.受过 2 次以上处分(解除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或已同意解除处分之后又出现违规行为);
2.考试作弊;
3.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 2/3。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在第 8 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广州商学院学生解除考试违规处分申请表》(请见附件 4);
2.学生所在学院组织辅导员和班委会成员等人员进行
评议,就是否符合解除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在当年 5 月 31日之前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评议意见;
3.学生所在学院对评议意见进行审查,符合解除处分条
件的,由学生填写《广州商学院学生解除考试违规处分审批
表》(请见附件 5。简称《解除处分审批表》;下同),在当年5 月 31 日之前提交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权限作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做出考试违规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除处分审批表》和学校“关于对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决定”等 2 项材料保留在学生学籍档案中,不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关于处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暂行管理办法》(增教文〔2010〕30 号)和《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暂行管理办法》(增教文〔2010〕31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商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