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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商学院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
        现将《广州商学院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商学院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细则
 
 
共青团广州商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7 日
 
广州商学院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密切团组织和团员之间的联系,增强团员意识,根据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员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流动团员须至少每 6 个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报告团费交纳情况。
第三条 教职工团员按月基本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缴纳团费。其中:月基本工资收入(税后)在 2000 元以下(不含 2000 元)者,交纳 3 元;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 2‰后按去尾法取整;最高交纳 20 元。学生团员按每人 0.2 元/月收缴团费。鼓励中共党员及预备党员、专兼职团干部自愿缴纳团费。
第四条 团员应加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不得预交团费。遇到特殊情况,须向所在团支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大四年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提前上缴 12 个月的团费。
第五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团费。每次申请少交或免交团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团组织按照《团章》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七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八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团费上缴的比例。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交纳的团费 100%上缴学院团委,不得擅自留用;学院团委将本单位团员交纳团费的 30%上缴校团委,70%留自用;校团委将全校团费总额的 10%上缴团省委,20%留自用。
第九条 各学院团委在上缴团费的同时,附上校团委统一的团费收缴登记表,并填写规范完整,校团委将依此团费收缴登记表对各单位的团费收缴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团费开支要注意节约,合理使用,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第十一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业上,要严格执行团费使用规定,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以下所需费用可从团费中列支:
(一)开展团内培训;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学习资料;
(三)购买团旗、团徽和其他团务用品;
(四)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五)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青年; 
(六)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七)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团委书记处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三条 各学院团委确有需要时可向校团委申请下拨团费。申请下拨团费,应提交书面申请,须列明申请理由、申请金额、使用计划等事项。校团委综合考虑该团组织上缴团费情况、申请团费用途和团的工作开展情况作出决定。校团委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团费由校院两级团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校院两级团委秘书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收据或发票,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对不合理的团费开支,团费管理人员要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院两级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学院团委组织部要向校团委组织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校团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各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和学校团委下拨的团费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